内蒙古“十二条措施”从快从重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药械违法行为

  • 2020-02-14 10:27
  • 作者:杨燕
  • 来源:

   讯(记者杨燕) 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快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通过明确重点品种、打击重点行为、及时曝光案件、从重从严惩处、加强指导监督、强化协同配合等十二条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药械违法行为从快从重打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械安全。


  根据《措施》,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对国务院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药品领域将重点打击,生产销售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以及过期药品等假药、劣药;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等违法行为。在医疗器械领域将重点打击,以普通或者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回收利用过期失效或者已使用医用口罩等非法制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措施》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疫情防控药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相关工作,要缩减管辖争议协商、核查、协查、检验、送审、审核、听证、决定、送达时间。严格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坚决落实“处罚到人”。同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刑事优先,联合打击。


  《措施》强调,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因不敢担当、作风飘浮、履职不力,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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